大连市出台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
昨日是辽宁省的首个“政务公开日”。大连市规划局举行了主题为“公开规划政务,方便人民群众”的政务活动。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按照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建筑层高的最新规定,多层、中高层居住地建筑的层高“宜为3.0米”,不应高于3.6米;公共建筑的层高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具体确定,“一般不应超过5.4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据介绍,居住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1层~3层;多层居住建筑为4层~6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7层~9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层及10层以上。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我市规定,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5层。同时,为了便于规划,我市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地建筑中7层~11层并称为小高层。
按规定,规模超过3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将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方案确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了已经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中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
市规划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我市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积极投入。为此规定,对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没有超出按每户1辆车位(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算)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