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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产权归邻居 住户"状告"新津房管局

http://www.F024.com 2009-10-24 10:29:39 四川新闻网 [字号: ]

 业主状告房管局,新津法院调解结案

  共用一个楼梯,房管局却将楼梯写进了其中一户人家的产权证,另外一户人家无法使用楼梯。“如果不是房管局勘测面积时出现失误,我的房子不会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使用楼梯的业主张树荣将房管局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在新津法院的协调下,张树荣将二楼房屋卖给邻居,和房管局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

  张树荣在新津武阳西路有一套旧居,2001年因为当地要修建一批商品房,张树荣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拆迁房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开发商为张树荣在旧址基础上安置一楼一底房屋,并约定住宅内的楼梯、外走廊等为共有,由产权人共同集资维修,共有人不得损坏和独占。随后,张树荣取得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

  去年1月张树荣回新津,发现楼梯间已被封死,张树荣位于二楼的房屋无法使用。原来,开发商将张树荣共有的一楼空间卖给了路功勋,在房管局为路功勋颁发的产权证上,附有一张该房屋的勘测图,两家共有的楼梯画在了这张图里。路功勋因此认为,楼梯是自己的财产,不愿让张树荣使用。

  张、路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张树荣将新津县房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局颁发给路功勋的产权证;路功勋也被列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多次组织各方进行沟通。经协调,约定由路功勋支付26万元购买张树荣的二楼房屋,新津县房管局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过户手续。

  张树荣撤诉后,新津县法院向新津县房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法院建议,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面积勘测的管理。新津县房管局复函称,此事件中,一方面是因为开发商的欺骗行为造成了房屋纠纷,另一方面是测绘工作人员在房屋楼梯公摊面积的界定上出现疏忽,“我局在对测绘公司的监管上也存在不到位的现象,”今后会改进。

  新津法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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