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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难阻开发商涨价 诚意不对等要小心

http://www.F024.com 2009-11-21 16:12:03 [字号: ]

  开盘前购房者付了20万元“诚意金”,没想到正式开盘时,开发商竟然涨价,每平方米涨了1万多元。最后开发商提出,如果不买,只能退还“诚意金”。日前,笔者受理了这样一起咨询。像这样由“诚意金”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虽然退回了“诚意金”,但购房者往往因此错过最佳购房时机。

  所谓

  “诚意金”或“预约金”都不是法律定义,但在现实中因诚意金、预约金、意向金等引起的纠纷最近却有越来越多之势。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意向金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处理结果存在一定差异。

  缴纳意向金时,购房人一定要明白意向金与定金有严格区别。作为购房人,缴纳意向金时要明白以下两点:第一,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那么意向金并不是定金。因为法律对意向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意向金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完全取决于双方怎么约定。如果仅约定缴纳意向金而取得购买某处房屋的“优先权”,或者取得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权利,而没有约定开发商到时不按合同条件出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在开发商反悔或提高售价时,购房人就难以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双方约定了意向金具有定金的性质,那意向金就是定金。比如约定:缴纳意向金的一方不签约则丧失意向金,收受意向金的一方不签约则应双倍返还意向金。那么,此时的意向金就是定金,任一方反悔将受到惩罚。但意向金合同通常由开发商单方拟定,在房产价格持续上升的过程中,开发商几乎不用担心购房人不买房,因此,不会在意向金合同中这样约定。所以,缴纳意向金时,购房人一定要明白意向金与定金是有严格区别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开发商收了意向金后反悔是否应承担责任?在法院公布的一案例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由于已经确定了所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内容,因此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均应遵守。法院认为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属于基本法理,如果开发商毁约再高价销售,意味着违约方能通过违约行为获得利益,这与法理相背。因此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法院从制裁违约行为并平衡双方利益角度,综合各因素,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还购房人意向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这个案例说明如果开发商一方违反诚信义务擅自提价或毁约而给购房人造成了损失,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建议购房者在付意向金时,应当坚持要求写清将来销售的价格和位置、面积等重要信息,而不能只拿意向金的收据,否则将难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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