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快评】据《新民晚报》报道,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出台。《意见》明确规定,凡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交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的业主,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
拒交物业服务费就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这一条规定必然会引起巨大争议。因为在不少市民看来,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基于业主产权的一种权利,依附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上,不能随意干预乃至剥夺。
坦率地说,为更好地保护业主的权利,对业委会成员的资格做一些规范和限制,并非不可以。相类似的是,同样是私有产权延伸出来的权利,对于股东任职公司董事,《公司法》中就有诸多限制,例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对以前公司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就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然而具体到“拒交物业服务费就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这一条款,则违反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首先就是利益回避原则。众所周知,如果由利益关联的一方决定另一方的命运,就很可能出现不公正的行为或者裁决。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是有密切利益联系的,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利益冲突。有的业主拒交物业费,就是因为不满物管企业的服务,想通过参选业委会来更换物业。如果规定拒交物业服务费就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那么岂不是把决定业委会的权利部分让渡给了物管企业?这对业主的权益是巨大的侵犯。
也许有人会说,交不交物业费,是业主的事情,物管企业如何能决定呢?这就不得不提到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叫做道德风险,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在利益的驱使下,物业企业为了不让对自己不利的人进入业委会,会通过中止物业服务等手段,置某些业主于尴尬的处境:享受不到物业服务,本应该拒交物业费;可是不交物业费,就不能参选业委会,进而更换物管企业;不更换物管企业,就还是享受不到物业服务。这种困境,很可能会让一部分业主放弃更换物管企业的想法,以换取正常的物业服务。
因此,客观审视《意见》,虽然有些条款有利于维护业主的整体利益,但是强行把物业费和业委会任职资格挂钩,却在实际上保护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甚至会引发道德风险。联系到房管局和众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不禁让人怀疑,这会不会又是一个夹带了大量私利的部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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