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介用户 密码
新楼盘 | 二手房 | 租赁 | 新闻 | 中介 | 免费发布 | 业主社区 | 建材团购
免费 ·发布出售信息 ·发布出租信息 ·发布求购信息 ·发布求租信息 ·发布合租信息 ·发布装饰图片 ·使用帮助
沈阳房地产网_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产新闻 > 正文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www.F024.com 2009-12-2 15:13:57 [字号: ]

 国税函[2009]639号

  成文日期:2009-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评论】【收藏此页】[字号: ]【打印】【关闭

热点新闻 相关新闻

·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房屋租赁进入淡季 选房的好时机悄然来劲
· 8月全国70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2.0%
· 房屋租赁整治重点盯防“群租”
· 全市房屋权属管理系统将联网
· 房屋安全鉴定处长叹太可惜 五类房屋须强制鉴定
· 拆迁补偿参照市价 房屋安置新规已于15日实施
· 赠与房屋须缴20%个税 三种情形可免缴
· 房屋建筑设计业遭遇寒流 大中型公司裁员降薪
· 房屋买卖解除合同现象增加 杭州回应"高额退盘"

区  域:  
楼盘名称:  
开 发 商:  
物业地址:  
投 资 商:  
建筑单位:  
付款方式:
快捷搜索 沈阳市新楼盘
大东区 沈河区 和平区 皇姑区 铁西区
浑南新区 东陵区 苏家屯 沈北新区 于洪区
快捷搜索 沈阳市二手出售信息

大东区 沈河区 和平区 皇姑区 铁西区
浑南新区 东陵区 苏家屯 沈北新区 于洪区

10万以下,10-20万,20-30万,30-40万
40-60万,60-80万,80万以上
高层,多层,小高层,门市,普通住宅

快捷搜索 沈阳市出租房源信息
大东区 沈河区 和平区 皇姑区 铁西区 浑南新区 东陵区 苏家屯 沈北新区 于洪区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中介加盟 | 网站帮助 | 房产联盟 | 房产论坛

Copyright © 2003-2008 www.f024.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沈阳房地产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