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女二嫁”,把一套商品房先后卖给两家最后被告上法庭,但两级法院审理后最后判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昨天,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事起:
“没签买卖合同”惹麻烦
2008年4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双方约定:开发公司将一处商品房预售给王某,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时付定金2万元,一周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余下房款;如买方未按期签订合同和交纳房款,卖方有权另行出售,买方已交纳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王某交纳定金2万元,后付部分购房款20万元,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年,开发公司将该商品房卖给第三人。王某获知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王某认为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双方应解除合同,退回房款22万元,并按一倍房款数额赔偿其损失。
一审:
开发商被判惩罚性赔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中,明确载明了商品房基本情况以及价款,且开发商收到房款22万元,因此可将该协议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合同有效。
开发商在未通知王某交纳全部房款情况下,将诉争商品房卖给第三人并在房产部门作了登记备案,王某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预订协议,开发商返还王某房款22万元,支付占用购房款期间利息,还要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2万元。
二审:
预约合同不属正式合同
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书内容已明确表明,双方签订预订协议的目的是7日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全部房款,该协议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所签订预订协议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在签订协议时起至开发公司通知王某另行处置争议房止,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王某既未全部交纳房款,也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在王某一方。
至于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22万元经济损失问题,因双方签订协议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法院不予支持。因协议已不能履行,王某请求解除协议返还房款并给付占用房款期间利息主张应予支持。市法院改判开发公司只返还王某房款22万元及占用购房款期间利息。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开发公司是否承担已付房款一倍赔偿责任,并不在于是否违约,关键在于双方签订预订协议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双方协议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赔偿的规定,即开发公司除解除合同外应退房款并给付占用利息,但不能按已付房款一倍赔偿同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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