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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账目公开? 沈城物业、业主起争议

http://www.F024.com 2009-6-12 14:16:02 华商晨报 [字号: ]

  物业:业主专业知识有限,公开会引来矛盾 业主:必须公开,而且业主要有权核对账目真实性

  物业公司收支账目应否向全体业主公开?


  “公开账目会引来物业和业主的矛盾,不应该公开”、“除了账目公开,业主更要有权核实账目真实性”,物业公司与业主的观点针锋相对。


  昨日,本报与省物价局就《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民意活动进入第三天,收支账目公开问题成为读者建议的焦点所在。


  物业:公开账目会引来矛盾


  记者统计发现,在昨日以“物业公司”名义进行建议的读者中,无一人愿意留下物业公司的名称与联系方式,记者只能根据其在电话中所表达的观点进行如实记录。


  尽管各家“物业公司”理由不同,但担忧的情绪基本一致,一位自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男性读者在电话中表示:“业主对于财务专业知识掌握有限,一旦业主有疑问,而我们又很难解答得令业主满意时,矛盾便很难解决,我认为公开给业主委员会就可以了,不必向所有业主都公开收支账目。”


  而另一位“物业公司”的读者表达得则更直接:“目前物业收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干制,一种是酬金制,酬金制是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使用物业资金,所以需要公开,而包干制物业属于自主经营,提供的是服务,难道钱花得少就是服务好?”


  业主:要有权核实账目真实性


  相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业主更在乎公开账目的真实性。


  市民李女士在电话中说:“业主不应该只是具有知情权,应该也具有核实权。因为物业费是我自己交的,我就有权知道我的钱是怎么花的,这很正常。”


  “账目公开不只是简单的告知,我更希望可以藉此提高物业公司真正的服务质量。”市民周先生说,“同样用于照明的园区路灯,有的园区路灯亮,有的园区路灯暗,但收费的价格是一样的,这种服务品质的差异让我感觉我的钱花得冤枉。”


  周先生建议:“账目的公开应该是物业收费环节的一个补充,要有类似路灯照明瓦数的具体说明,如果对业主的实际作用只是一个简单的告知,那么公开意义有限。”


  新闻提示


  6月9日,本报与省物价局就《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与建议,根据《办法》要求,今后物业公司的收支情况须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以书面形式公开。


  小调查


  七成受访业主混淆物业服务范围


  本报记者昨日对20名小区业主的调查显示,有七成业主无法区分物业公司、个人以及开发商的相关责任。


  在“窗户出现质量问题归谁管”的问题上,14户业主表示“应该找物业”,但沈阳市房产局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物业部部长王晶解释:“窗户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并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


  “对责任区分不清是造成物业和业主之间矛盾的主要原因。”王晶说,“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和物业规定好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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