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某小区业主徐某认为他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早已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不足,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徐某告上法庭。日前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徐某拖欠物业费属于违约。
2002年,福州某物业公司与某 开发商签订某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3年。小区业主徐某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从2004年起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于今年5月将徐某告上法庭。
仓山法院审理时,物业公司表示, 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2005年10月止。作为小区前期物业,虽然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但小区业委会没有正式成立,小区也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因此,某物业公司始终在小区内为业主提供服务。2004年以来,徐某拖欠物业费计3600余元。公司要求判令对方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
徐某辩称,某物业公司 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早已在2005年届满,此后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之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交费。徐某还认为,就是在合同履行期内,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小区存在卫生、治安管理差等问题。
徐某称,多年来,物业公司从未向他追讨过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部分诉求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就算是支付费用,他也只能支付从2007年5月后的物业费。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至2005年10月期限届满,虽未续约,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徐某接受物业公司 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没有交费,已构成违约。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按所欠物业费的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徐某辩称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但没有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诉讼时效的原因,庭审中物业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自2007年5月起至2009年4月止的物业费,放弃2007年5月前的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徐某支付物业费1300余元及日万分之二的滞纳金。(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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