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张大姐和李大爷达成协议:张大姐不再要求退房,尚未支付的10万元房款只需再支付6万元。一桩“凶宅”买卖引起的纠纷至此画上句号。 今年4月,张大姐在一个房交会上相中一套二手房。地点好,朝向好,楼层好,医院、超市、菜市场都在附近。更让张大姐满意的是卖家李大爷的宽厚,房款20万元,张大姐可以分两次付。交房当天,张大姐付了10万元,余下的钱在7月付清。
5月,张大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一家人欢欢喜喜搬进新买的住房。张大姐是个自来熟,很快就与楼上楼下的邻居熟悉起来。“你怎么非要买这间房啊? ”6月的一天晚上,出来散步的张大姐在小区院里碰到楼下的周大妈。 “咋的,这房不好吗? ”张大姐有点不祥的感觉,在她的追问下,周大妈讲了这间房的历史。原来,这里住着一对夫妻,是李大爷的儿子和儿媳。不知因为什么,两人总是吵嘴。前年夏天,两人暴打一场后,那男的离家出走了。过不长时间,那女的上吊死了。后来,这房子一直空着。
听到这儿,张大姐头都晕了:“这么大的事儿,老李头怎么一个字都没提呢?是不是故意骗我啊? ”第二天一早,张大姐找到李大爷要求退房,还要求赔偿装修款。李大爷不答应退房,还催张大姐付清所欠的房款。两个人为这事磨磨了好几个月,也没弄出个头绪。
上周,万般无奈的张大姐找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钧。刘律师说服张大姐和李大爷协商解决此事。虽然可以坐下来谈了,但两个人的情绪依然对立。
张大姐认准老李头隐瞒事实,骗她买房:“那房子出过事,吊死过人,就是‘凶宅’啊!我听说后,好几宿都睡不好觉,犯忌讳。要知道是这样,我就不买了。 ”
李大爷一个劲儿地叫屈:“我没唬她,房子的朝向、大小、楼层,我都实事求是地说了。而且,我这房子产权没争议,质量没问题,没有抵押也没被查封,干净利索啊!就是出过那点事,已经过去两年了,又不影响住。 ”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凶宅”这一说,可刘律师却给两个人讲了一个法理,叫“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说得通俗一点,就是行为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将此表述为“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凶宅”虽然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是老百姓很忌讳,这也应当算是民间的一种善良风俗。由于对“凶宅”的忌讳是被广泛理解的事情,售房人对所售房屋是否为“凶宅”,从道义上讲,应当进行告知。李大爷在售房时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张大姐在买房时,没有全面详细地了解房屋情况,对纠纷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良俗”成为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张大姐考虑到李大爷要回湖北老家生活,就不要求退房了;李大爷理解张大姐的心情,决定房屋降价4万元。
虽然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但刘律师还是提示:由于“凶宅”在法律上还是空白,一旦出现诉讼,全凭法官的自由裁量。于是,相同的纠纷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是完全相反。所以,预防是避免产生“凶宅”买卖纠纷的上策,而预防的最好办法就是买房人一开始就要“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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